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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
时间:2017-09-01 15:16:36  来源:住建部 

建城函[2017]2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批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3550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1304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要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湖泊水系、自然湿地、文物古迹、珍稀野生动植物等景观和生态资源,特别要加强对博斯腾湖、大河口、白鹭洲、金沙滩、芦苇湿地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侵占河湖岸线、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4000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80000人次以内。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加强湖泊水系等资源的保护及科学利用,严格保护珍稀动植物。要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区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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