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灾害,至少两起瞒报,纯属巧合吗?
去年12月,媒体发现在2012年的“8·4洪灾”中,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存在瞒报死亡人数问题。实际死亡38人,当地仅上报死亡5人、失踪3人。当时澎湃发表社论《洪灾瞒报务必严查》,呼吁“无论瞒报的动机是什么,都要追出责任人,让其付出法律上应有的代价”。
今天,“中国之声”再次报道,同样在“8·4洪灾”中,与岫岩县一山之隔的辽阳市辽阳县也出现了瞒报。辽阳市、县两级政府当时对外宣称,当地应对有力,“无伤亡、无失踪”,“创造了奇迹”。实情却是至少7人因洪水死亡或失踪,其中3人至今没有找到遗体。
据辽阳市政府官网的消息,目前,辽阳市委、市政府决定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明有关情况,并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当年,台风“达维”引发的“8·4洪灾”原本是一起自然灾害,两个相邻的地方不约而同出现瞒报,显然是有隐情的。一般的自然灾害不会追究人为责任,除非在预报预防和救援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因此,避免被问责是瞒报的可能动机之一。
瞒报往往与冒功成对出现,一边通过人为操作“减少”甚至“消灭”灾害损失,一边大肆吹捧救灾的功绩。岫岩、辽阳正是这样干的,在当地宣传和政府报告中,岫岩“抢险工作有条不紊”,辽阳“夺取了抗洪抢险的重大胜利。”利用灾害“机遇”为自己打造政绩,是瞒报的可能动机之二。
岫岩瞒报事件的相关调查仍在进行中,辽阳瞒报事件又浮出水面,情况不容乐观,在更大范围内展开“举一反三”式的调查势在必行。
相关责任人在做出瞒报决策时应该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做过权衡,结论自然是收益高于风险。这两起相邻的灾害瞒报说明,心存侥幸的官员可能不止一人一地,说不定有一些“经验”已被共享了。
瞒报决策者要么高估了长期维持假象的能力,要么低估了被戳穿后的惩罚力度。要杜绝瞒报再发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打破预期:一、拓宽灾情信息上达的渠道,让谁没有垄断信息的自信;二、加强对瞒报的惩治力度,让瞒报不再“低风险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