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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谁治理”别是想得太美
时间:2017-01-20 12:45:54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鱼予 

  记者18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我国首次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办法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1月18日新华社)

    乍一看上述规定,的确让人为之欣喜,也好似听到土地污染治理的福音。然而稍加分析,仍然有颇多隐忧。如,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对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那么,试问在治理成本远远大于污染的当下,“谁污染,谁治理”是否想得太美?

  近年来,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GDP不断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触目惊心的土壤污染。据不完全统计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耕地的点位超标率高达19.4%,土壤污染的损害性不容小觑。如办法所述: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单的,环保主管部门应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将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那如果,相关监督部门不到位的情况下该怎么办?

  早在很久以前就有专家指出:一个占地10公顷的污染企业虽然每年可能给当地政府带来成百上千万元的税收,但如果这10公顷土地被污染,却需要花上亿元甚至十多亿元的投入才能恢复。如果不加以治理,仅由土壤本身自然恢复,一般需要耗费两三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时间。何况土壤污染是一个长期过程,很难直接看出到底有多少土壤遭受污染,严重程度与否。再如办法所提:对未按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个人真能知道土地污染的情况?就算到最后对土地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否亡羊补牢得不偿失?

  这些问题摆在面前,“谁污染,谁治理”是否真是想得太美?其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虽好,关键还要看地方政府如何管、怎么管、管什么,还要看地方政府如何监督到位,做到监管不变样、不走样。

  有句话说,“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环境保护并非不被重视,但往往是在口头上重视、行动上走样。尤其是在“土地财政”的当下,在GDP经济的提携之下,问题被暂时隐藏、污染被暂时遮盖,自我感觉良好的地方不乏存在。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管理者秉持“且尽生前有限杯,莫管身后无穷事”的思维,任期结束,留下的却是满目疮痍的污染。为此,对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需要事前审批、监督有的放矢;需要提早预防;需要充分公开、信息透明,公众才能知道污染的区域分布、轻重、影响;需要形成倒逼机制,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

  总之,土地,是我们世世代代赖以安身立命之本,再也经不起污染。“谁污染,谁治理”的确值得商榷,相信民众最愿意看到的是,经济实现增长,污染实现“零增长”,才是最为和谐的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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