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条例将上升为法律,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出新步伐。
耕地占用税并非新开税种,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2007年,国务院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提高了税额标准,缩小了减免范围,加大了耕地占用税征收力度。
此次将条例上升为法律,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规划总体部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已经比较健全,运行比较平稳,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征求意见稿共18条,基本延续了现行条例的规定,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一些具体条款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并吸收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从征税对象上看,意见稿明确,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沿用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加关于“建房”的解释条款,如将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建房”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从税负水平上看,意见稿认为,现行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制度比较健全,不需要进行大的改革,宜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平转上升为法律。
根据从严保护耕地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优惠政策,只增加了个别关系国计民生、公益性较强的减免税项目,如增加了对水利工程的减免税,并进一步明确了减免权限和相关管理规定。
意见稿明确,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增强其权威性和执法刚性,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