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不得向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下达收入指标;执收单位的支出不得与其非税收入直接挂钩;非税收入不开票据,缴款人有权拒缴……昨日起至12月29日,《广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简称《条例》)于广东省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东非税收入管理将进入法制化轨道。
禁止下达收入指标
在“收入收缴”章节中,《条例》拟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由其设立依据规定的征收或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各级政府不得向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下达收入指标。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非税收入。
《条例》在第十三条规定了“收缴分离”,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实行开具缴款通知书与收取款项分离的制度。除了“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现款的”和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所在地区无代收机构网点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
不开票据有权拒缴
《条例》拟规定,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受委托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费用,应当通过部门预算安排。除有法定用途外,执收单位的支出不得与其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挂钩。
《条例》拟规定,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和代收机构在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若不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或税收票证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什么是政府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这个概念听起来很陌生,实际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小到结婚证的工本费、停车场收费,大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费、汽车号牌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都属于政府的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特许经营,通过征收、收取、提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募集、受捐等方式取得的财政收入。
具体来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依法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