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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气象灾害防治条例三审 霾将作为气象灾害入法
时间:2016-11-24 09:53: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黄颖 沙璐 

  进入冬季,空气污染成为北京市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昨日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维持了将“霾”写入气象灾害的内容,同时还增加内容,将霾等气象灾害纳入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霾作为气象灾害入法得到明确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日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霾是否应当作为气象灾害入法”得到明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条例修改中,通过跟有关部门的沟通,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各方面已达成共识,明确了“霾”是气象灾害的一种,将其写入法规,纳入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把霾纳入气象灾害防治,并通过立法规定下来很有必要,因为这是北京市面临的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符合气象科学规律。

  因此,此次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中,仍然维持“霾”入法的规定。这从侧面也表明了政府对治理雾霾的重视。

  “过去气象灾害的定义里只有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霜冻、大雾等,并没有霾。”该工作人员说,国家层面的气象灾害条例里也没有把“霾”列入其中。但考虑到现在“霾”已经成为气象部门报道的“主角”之一,大家要正视它,要建立共识。将霾作为气象灾害写入法规,可以让政府部门尽更多的责任,让全社会更加关注霾的防治。统一行动,形成防霾治霾的有效保障系统,这也是将霾纳入立法的真正意图。

  目前,全国已经有多个地方性法规将霾纳入立法,天津、河北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将其列入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说,气象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意图就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北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同时,法制委员会还认为,本条例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所以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现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因此,为了进一步厘清气象灾害预报部门和隐患治理部门的责任,明确“防”和“治”的关系,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此次草案修改二稿还增加了相应内容,例如将气象灾害纳入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进行。

  ■ 焦点

  发布预警存重大过失拟追责

  在审议时,曾有相关人员提出,当前存在预警信息发布不及时、风险点提醒不到位的现象,要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制度,及时进行信息发布,让公众及时防范。

  对此,李小娟表示,目前,市和区政府按照分级分区域管理模式,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应急应对体系和预警发布程序,依托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已经统一纳入到突发事件应对系统中。本条例重在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

  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将灾害性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的内容;同时,明确“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责、程序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中还增加规定,在制作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此外,增加一款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型活动可据预警调整方案

  根据《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责部门是公安部门,因此,此次将草案有关内容修改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方案,确保活动安全。”

  同时明确,“公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可以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调整活动方案。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调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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