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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远:扶贫攻坚的“中国经验”
时间:2016-10-17 17:28:16  来源:光明网 

    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扶贫思路和扶贫方式不断创新。

  开创扶贫工作新局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开创了扶贫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构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国家扶贫资金投放结构,中央财政、扶贫信贷和以工代赈等扶贫资金集中帮扶国家重点贫困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各中央部门有相应配套资金,并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作为资金投放和项目覆盖的首要目标,实施集中连片整村推进。其他零星贫困乡村和农户由地方政府扶贫资金扶持。

  二是构建多主体、多渠道的参与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参与定点扶贫任务,结合干部培养和锻炼选派干部蹲点扶贫,直接帮扶到乡到村。政府积极实施“东西帮扶”协作,结合西部大开发,东部地区对口帮扶西部各省、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东部与中西部的发展差距。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多渠道参与的社会扶贫机制,通过“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动员社会多方力量参与扶贫工作。

  三是推动贫困地区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在教育扶贫方面,重视贫困地区教育投入、智力投资,实行农科教结合,增强贫困户掌握先进实用技术能力;在医疗扶贫方面,积极发展合作医疗,逐步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贫困地区县、乡、村多层级医疗服务体系,严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社会保障扶贫方面,逐步建立了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健全了农村养老保险、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等制度。

  四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均成立了专门的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体责任,建立了党政一把手扶贫工作责任制。通过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保证扶贫攻坚措施精准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通过加强扶贫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各级扶贫机构及其职责,提高扶贫开发水平;通过加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和扶贫资金审计,提高扶贫的精准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扶贫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经过37年来的努力,我国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为全面小康打下了基础。我国是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率先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我们的扶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上的辉煌篇章。

  一是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贫困发生率明显下降。按照现行标准计算,十二五期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由1.22亿人减少到5575万人,7000多万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我国农村贫困发生率从2000年的10.2%下降到2015年的5.7%。

  二是贫困地区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了跨越式增长。尤其是2002年到2007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连续5年高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7.5%的平均增幅。随着贫困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调高,人均消费支出也呈现了加快增长的势头。

  三是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2000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通公路、通电、通电话、能接收电视节目的行政村的比例分别为92.6%、96.5%、78.3%和96.0%,到2015年,上述比例均提高到98.5%以上,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

  四是贫困地区社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贫困地区基础教育水平明显提高,文盲、半文盲率持续下降,劳动力素质明显提升。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条件得到巨大改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基本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贫困地区社会保障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为世界减贫事业积累宝贵经验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直是世界减贫事业的积极倡导者和有力推动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探索实践,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减贫道路。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世界减贫事业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是坚持改革开放,保持经济快速增长,不断出台有利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的政策,为大规模减贫奠定了基础和条件。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把扶贫开发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开展大规模专项扶贫行动,针对特定人群组织实施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发展规划。

  三是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把发展作为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既扶贫又扶志,调动扶贫对象的积极性,提高其发展能力,发挥其主体作用。

  四是坚持动员全社会参与,发挥中国制度优势,构建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形成了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的社会扶贫体系。

  五是坚持普惠政策和特惠政策相结合,在加大对农村、农业、农民普惠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对贫困人口实施特惠政策,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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