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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给“拾金不昧”定个酬劳标准
时间:2016-05-16 11:56:53  来源:南方网  作者:史洪举 

    重庆市民熊先生遗失一部手机后,联系到拾得人蔡女士,熊先生承诺给对方一定酬金以示感谢。谁知见面后,蔡女士要求800元酬劳,遭到熊先生拒绝。熊先生表示,不是不愿给,而是认为这部手机价值不过千元,800元酬金太高了。蔡女士则认为,自己从九龙坡区杨家坪赶到沙坪坝区汉渝路,不仅浪费了时间,车马费也应算在酬金里。蔡女士还表示,“手机本身虽然不值钱,但都知道里面存的电话等信息丢失了很麻烦。”经民警协调,双方最终将酬金定为500元。(5月15日《重庆晚报》)

  拾金不昧一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拾得人向失主索要酬劳的事件也很常见。拾金不昧后不索要任何报酬肯定是值得颂扬的美德,但拾金索酬也不是耻辱之事,更不能以道德绑架要求拾得人放弃权利。不过,一旦双方就酬谢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极易引发纠纷,让好人好事蒙上阴影,并不利于弘扬善良风俗。有必要给拾金不昧定个奖酬标准,避免产生尴尬,让本来的好人好事一地鸡毛。

  关于拾金不昧的酬劳,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即,失主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悬赏的,还应按承诺支付酬劳;拾得人必须归还遗失物,否则不仅丧失了索取保管费用和酬金的权利,还可能构成侵占罪。那么,在失主想酬谢好人但又不想出价太高,拾得人希望得到酬劳但要求太高的空档内,就容易产生类似纠缠不清的扯皮。

  假如能够出台一个可操作的奖励标准,无疑能够填补漏洞。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压力而非借助规则的力量来维持拾金不昧善行不太现实,奖励拾得人不失为次优选择。首先,这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失主无疑具有过错,不可能不承担任何成本。而拾得人作为无因管理者有妥善保管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拾得人妥善保管遗失物显然要耗费成本,失主给予补偿或奖励无可厚非。对见义勇为各地均会给予表彰和奖励,拾金不昧也属于“见义勇为”,给予适当奖励无道义障碍。

  此外,奖励拾得人可以激励更多人为他人利益着想。理性者拾到物品时,可能会在据为己有和归还失主间纠结。更有人担心一旦告知失主后,吝啬的失主拒不支付酬劳,自己却要归还失物,进而选择将失物损毁、抛弃的极端手段,让谁也得不到好处。假如归还失主会得到实实在在的精神和物质褒奖,相信会有更多人选择完璧归赵。也即,只有在保护别人,就是维护自己利益时,更普遍的善行才会推广。

  根据德国有关法律,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报酬,失物价值1000马克以下的,报酬为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动物为价值的3%。根据日本有关法律,失主应将物件价格5%至20%作为酬劳金给付拾得人。《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规定,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由此,要求失主承担酬谢拾得人的做法具有可行性。具体标准中,可以给酬劳定个上限和下限,并按失物价值的比例如5%至10%给付报酬。即便失主没有悬赏,拾得人也可心安理得地按标准主张酬劳,超过标准的索酬,则以失主事先承诺或自愿为前提。这样一来,有助于失主、拾得人及社会利益的共同化,让为他人利益者不受损失,进而让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的思维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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