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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新配套办法
时间:2016-05-05 09:01:0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郄建荣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须统一

    有关不动产登记,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新的配套办法。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样式须统一。

    就国土资源部的监制职责,《办法》称,监制职责包括,发布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统一样式,规定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标准,实行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情况备案,掌握全国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和发行情况;同时,组织印制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登记所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办法》明确,涉及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的事务性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

    《办法》强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对于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办法》规定,要统一组织翻译、印制和发布,并与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内容保持一致。

    《办法》要求,在开始批量印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印单位的确定方式,承印单位的名称、服务期限、印制单价以及承印单位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样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将备案信息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办法》提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成本核算和印制管理,严格控制印制成本,建立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国土资源部要求,确保承印单位在统一组织下,严格根据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印制标准,按照印制合同或者任务书确定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种类、数量和印制流水号,开展印制工作,保证印制质量。

    同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应当具有唯一的印制流水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数量、印制流水号段和发行情况,并在发行的同时报送国土资源部。

    《办法》称,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开展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流水号的号段发放区域、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样本的网络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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