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自治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区划级别与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其地方政府在内部事务方面,会拥有比其他省级行政区来得高的自主空间。
简介
自治区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数量
我国现有5个自治区,按成立时间排序,分别是:1、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成立);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成立);3、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5日成立);4、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成立);5、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成立)。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性三级,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我国目前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根据宪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它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